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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0

      原标题: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何为“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即:《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征税销售行为外的其他销售行为。

      3、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如何确定?小规模纳税人有月度申报也有以季度申报的,所以季度申报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4、小结: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征收,一般按照全额征税。但对部分列举项目,比如旅游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2、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其销售额按差额前的还是差额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举例:某旅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计50万元,似乎不满足上述季度不超过30万的规定标准,但扣除景点门票、地接企业25万元,余下只有25万元的销售额为增值税政策下的销售额。此时即满足上述免征增值税条件,可免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笔记:差额后的销售额,填在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内)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此处的其他个人是指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此前有争议的:其他个人是否能据财税〔2019〕13号免征增值税,作出统一回应。

      4、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外的其他应税销售行为,是否也据此免征增值税?未见明确)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既然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此前已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怎么办?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笔记:转登记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笔记:思考,若转登记为常态,营改增或增值税税制的必要性是否大打折扣?)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如何预缴增值税?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纳税申报按相关规定进行。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笔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但当期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情况下可以申请税局。但时需要预缴增值税。

      2、若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此前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开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开专用发票,则不能免征增值税。理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思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不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由是什么?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限制,不是放开了不少?不能理解!)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废止,即下列内容废止: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