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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增值税申报表填写顺序:请按以下步骤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21年8月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20

      原标题:【最新增值税申报表填写顺序:请按以下步骤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21年8月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中计税(费)依据下增值税税额为0,怎么办?

      一是检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是否已保存,请按照先保存主表,再打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的顺序填报。

      二是查看《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报表数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中,计税(费)依据下“增值税税额”取自《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本期应补(退)税额(汇总纳税企业除外)。

      三是其他情况可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中计税(费)依据,目前本项已放开,纳税人可手工填写。

      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已预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本期应如何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时,首先将已预缴的增值税相关明细情况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相应栏次。然后将本期已预缴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计税依据栏次第1列“增值税税额”,系统已实现自动取值,取值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项已剔除增值税分次预缴税额,本期与增值税“分次预缴税额”一同缴纳的附加税费,不能再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本期已缴税(费)额”栏次。

      (2)按报表填写顺序填写完毕后,请重新打开并保存《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表,表中第39栏 、第40栏、第41栏 “本月数”已实现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本期应补(退)税(费)额”栏次自动对应取值。

      我是按月申报的一家小规模企业,主营板材生产,听说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改版了,我7月不含税销售额13万元。其中,2万元是自开的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万元是自开的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附加税费申报表变化大吗?我应该怎么填列申报表?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39-41栏次(一般纳税人申报表)、23-25栏次(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增加附加税费栏次,实现了“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当月销售额不足15万元,可享受以上政策。

      2)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模块。

      增值税专用售额2万元填入1、2栏次,普通发票11万元对应的免征销售额填入10栏,专票3%减按1%缴纳涉及的应纳税额减征额400元填入16栏,小微企业免税额3300元填入18栏,该项免税额无需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主表点击保存。

      4)在附列资料二中,相关计税依据等数据会自动带入相关栏次,核实后,点击保存。

      5)重新打开主表,附加税费会在附表二中提取并自动填列23-25栏次,再次点击保存。

      我单位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移动APP时,提示“获取验证码失败-预留手机号码为空”怎么办?

      一是确认您手机安装的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移动APP是否为最新版,版本未升级的,打开时系统已有提示,请先完成系统升级。

      二是先完成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注册。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移动APP登录信息调用的是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登录注册信息,需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完成登录注册。

      三是确认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移动APP时,填写的手机号码是否为网页版注册的手机号。如不能确定,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注册信息”模块查看。

      我单位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使用模板导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数据后,第3、4列卷烟类型没有显示数据怎么办?

      出现此问题,一般是在模板中整理数据时,第3、4列卷烟类型只填了数字导致的错误,如下图所示:

      在模板中填写这两列数据时,应手工选择相关类型,格式为“数字|汉字”模式,如下图所示:

      我单位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通过模板将数据导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时一直转圈,无法导入怎么办?

      我单位需要更正2021年二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模块,修改完应税明细后,申报时提示已逾期怎么办?

      在修改完税源信息后,请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申报表更正模块”进行更正,不要通过正常申报模块进入。从更正申报模块打开申报表后,点击右上角的更新税源按钮,重新获取税源信息,然后点击申报完成更正。

      我单位是小微企业, 请问2021年工会经费缴纳是否有优惠政策?是否可以享受?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第一条“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和第二条“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政策规定,符合界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在2020年和2021年实行由工会部门全额返还工会经费的优惠政策(具体返还相关事宜由工会部门负责办理)。因此,你单位如符合上述文件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在2021年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跨省招用的残疾人能否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配合。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等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你单位可以自行申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同时留存以下资料备查:(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3)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财税〔2019〕21号文件附件)。

      现在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申报的背景下,对该政策的申报进行举例:

      一般纳税人A企业2021年7月份产品销售额为30万元,7月税款所属期计算的增值税“一般项目”计税应纳税额6万元,该企业7月份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3名,符合减税条件(假定无其他减免税情况)。8月份征期A企业如何申报?

      (2)将减税额2250元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并按表内关系计算填写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

      (4)根据财税〔2019〕21号和鲁财税〔2019〕8号文件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将享受的减免填写在第2列“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中,其余栏次填写如下图所示: